真实案例:仅有转账凭据可以打赢借款官司吗?附10个真实案例。-火狐体育全站app
发布日期:2023-05-03 00:22
2018年初,北京张女士父亲忽然车祸去世,没留给遗产,张女士与弟弟拿着父亲的身份证、银行卡去银行打流水,找到张女士父亲2017年底有70万元人民币打给了刘某某。经告知,其父亲与刘某某几年前曾在东北哈尔滨合伙做到过足疗店,后店做生意很差重开。返回北京,张女士父亲又在房山进了一个店,但是于是以出让给李某与宋某,签好了协议。张女士却掌控了该店。
张女士父亲有可能跟刘某某不存在情人关系。2018年初,北京张女士父亲忽然车祸去世,没留给遗产,张女士与弟弟拿着父亲的身份证、银行卡去银行打流水,找到张女士父亲2017年底有70万元人民币打给了刘某某。
经告知,其父亲与刘某某几年前曾在东北哈尔滨合伙做到过足疗店,后店做生意很差重开。返回北京,张女士父亲又在房山进了一个店,但是于是以出让给李某与宋某,签好了协议。张女士却掌控了该店。张女士父亲有可能跟刘某某不存在情人关系。
张女士父亲没留给任何遗嘱和其它债权文书。母亲还同在。律师分析: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获取证据证明。被告获取适当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原告证明责任。
”的规定,张女士可以凭借父亲的700000元人民币银行流水单及汇款记录以借款法律关系控告刘某某,刘某某如果申辩该笔流水是偿还债务之前进足疗店双方之间的负债关系,或者其它债务,则刘某某必须获取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刘某某无法获取证据加以证明,则张女士的主张应当获得法院的反对。反之,如果刘某某能获取证据加以证明是偿还债务之前进足疗店双方之间的负债,或者其它债务,则张女士的借款主张无法获得法院的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获取证据证明。
被告获取适当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原告证明责任。伸延读者: 10个现实正反案例(来源唐青林、李舒律师原创文章,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审理中,明确可分成两种情形: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并未原告证明其主张,法院确认借贷关系正式成立;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原告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举证责任。一、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并未原告证明其主张,法院确认借贷关系正式成立(5个判例) 案例一:童炼与陈岸廷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申请人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低法民申字第925号]指出,“综合合议庭申请人的合议庭申请人事由,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童炼与陈岸廷之间否不存在借款合约关系。
童炼依据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及银行流水主张其与陈岸廷之间再次发生475万元的借款关系,陈岸廷接纳接到该笔款项,且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童炼对其与陈岸廷之间不存在借款合约关系已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陈岸廷申辩称之为讼争款项系由其父陈某某所借,且已交还,但没能获取适当证据不予证明。故二审确认童炼与陈岸廷之间不存在借款合约关系,且童炼已向陈岸廷实际获取475万元的借款有事实依据。
” 案例二:迟伟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合议庭审查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齐137号]指出,“王楠依据2010年10月22日、2011年1月21日向迟伟账户转款的转款凭证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借款债权,并向迟伟主张该两笔债权。迟伟回应不予坚称,称该两笔款项系由王楠丈夫楚金盛偿还债务的借款及工程承销款,但一直没能获取充份的证据证明。迟伟获取的迟伟与楚金盛几次借款往来凭证,并无法证明该两笔款项系由王楠偿还债务王楠或楚金盛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获取证据证明’的规定,原审裁决确认王楠于2010年10月22日、2011年1月21日向迟伟账户转款系由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迟伟所述楚金盛诉迟伟民间借贷一案二审庭审笔录,证明王楠在该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仅有是证明其不受楚金盛命令向迟伟账户转款的不道德,未必要向迟伟主张欠款。
但在该案中,法庭对于王楠所并转两笔款项未确认系由楚金盛向迟伟无偿款项,而是告诉自行主张权利,故王楠证言与控告本案并不矛盾。” 案例三:郭明凡与郑引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申请人合议庭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齐2514号]指出,“2015年9月18日,郑推向郭明凡的银行账户转款总计430000元,郑引指出前述430000元为借款,郭明凡未向其交还,欲驳回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获取证据证明。
被告获取适当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原告证明责任。’郑引发诉时递交了其向郭明凡转款43万元的凭证,依照前述规定,首先推断其与郭明凡之间创建了43万元的借贷关系。现郭明凡指出郑推向其转款是其在案外人凤凰公司奖赏的工资、收益及营销费用等,由凤凰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金华委托郑推向其缴纳,回应主张,郭明凡应该分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斥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获取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裁决前,当事人没能获取证据或者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起原告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的后果’。根据郭明凡在一、二审举示的证据,尚能足以证明本案43万元是廖金华委托郑引缴纳的郭明凡在凤凰公司奖赏工资、收益及营等销费用,郭明凡应该分担原告无法的有利后果。
因此,原审裁决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确认郑引与郭明凡之间43万元的借款关系正式成立并无不当。” 案例四:周忠东、李杰与郭子健民间借贷纠纷合议庭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齐3140号]指出,“在李杰获取了银行本票且该本票金额已实际交付给周忠东的情况下,其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不存在已完成了可行性举证责任,而周忠东未申辩主张李杰的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周忠东没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是郭子健或姚德全,应该分担原告无法的法律后果,其申辩主张无法正式成立,一、二审据此确认李杰向周忠东无偿了150万元,周忠东不应分担适当的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五:李秀群与王玉顺民间借贷纠纷合议庭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齐2186号]指出,“王玉顺为主张债权,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其向李秀群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的账户凭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获取证据证明。’李秀群一、二审时申辩该5万元账户系由其他经济往来,但并未获取证据加以证明,也并未声请做出合理解释,故应分担原告无法的诉讼后果。
……因此,原审裁决确认王玉顺与李秀群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秀群不应分担偿还债务借款责任,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二、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原告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举证责任;如原告并未之后原告证明,确认借贷关系不正式成立(5个判例) 案例六:王林与李本强、徐建利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申请人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低法民齐2687号]指出,“关于当事人间否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确认问题。王林主张其与李本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只获取了银行业务对帐单、交易明细、提款凭证等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未所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的其他适当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原告及理由并不充份。
而李本强原告证明不存在着李本强向刘某打款,刘某再行向王林打款多达2000万元的资金流向,刘某在一审亦出庭作证证明系由王林向李本强借款。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资金往来否归属于李本强借款,原审涉及确认并不缺少证据证明。
关于原审适用法律否确实错误的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该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分担原告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林主张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应由其原告证明不存在民间借贷涉及的基本事实,在其递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资金往来归属于李本强借款的情况下,李本强自需要分担偿还的证明责任,原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
” 案例七:王辉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申请人民事起诉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低法民再行32号]指出,“王辉作为债权人向王健主张债权请求权,不应获取其与王健之间借贷关系不存在且偿还期限已期满的法律事实正式成立的证据。为此,王辉应当为特例两个要件事实的正式成立胜举证责任,其一是借款合约的正式成立和生效,其二是早已遵守了借款合约的义务。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王辉递交了写明用途为‘借款’的银行账户凭证,且办理该笔300万元转款时王健亦在现场,以此来证明其尾号3305银行卡给王健账户账户的300万元是其向王健无偿的款项。由于本案没书面的借款合约或借据,首先,王健对王辉主张双方达成协议的是口头借款协议未予接纳。
其次,王健接纳该笔30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且办理转款时到场,但坚称该笔300万元为其向王辉的借款,并为此获取了王云于2012年4月19日接到王辉涉嫌银行卡后开具的收条,以此证明王辉的涉嫌银行卡及密码(卡内有2700万元)在该笔300万元账户的当时已交由王云掌控。虽然银行汇款凭证上写明用途为借款,但鉴于在王云掌控涉嫌银行卡的时间段内,从该银行卡划向王健账户的300万元,只与王云有关,与王辉牵涉到,其与王辉之间不不存在借款关系。据此,二审法院确认王辉仅有证明其尾号3305银行卡的300万元转至王健账户,未需要有效地证明该300万元系由王辉出有赠予王健,王辉没能对其与王健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已完成举证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法明确提出其他涉及证据的,其主张未予反对,但对方当事人接纳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法院对王辉关于王健向其借款300万元不应分担偿还义务的主张未予反对,并无不当。” 案例八:卢继东与韩素英、高立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起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惜1230号]指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地正式成立,需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合法意思回应完全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给。
本案中,上诉人卢继东没能递交借款合约、借据等需要证明借贷关系正式成立的有效地证据,在被上诉人韩素英坚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卢继东单凭涉嫌款项转入韩素英的银行卡以及和韩素英了解,并无法证明双方构成借贷的双方同意,该情形也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举证责任移往的情形。忽略,韩素英递交的卢继东的尾号为9188的民生银行卡交易记录、卢继东和张立岗2012年3月27日签定的借款协议及借条、双方之间的手机短信内容、以及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开具的检验意见书等,需要证明张立岗利用韩素英的尾号为2119的银行卡与卢继东实行过民间借贷不道德,并且涉嫌800万元中的650万元由张立岗从该银行卡分别转至潍坊亿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登录的收款人账户,该事实与张立岗毕竟其是涉嫌800万元借款人的事实相符。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小于卢继东为证实其与韩素英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递交的银行账户凭证等证据的证明力,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卢继东和韩素英之间不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九:张大超强与林水英、黄鹤桢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申请人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齐2083号]指出,“本案中,林水英已原告证明其于2011年向银行贷款人民币34万元后于当日将要款项转至了张大超强之子张帆的账户,且张大超强转至林水英银行账户34万元时,标明是‘还贷款’。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张大超强转交林水英的款项是借款,张大超强仍应该就借贷关系正式成立分担原告证明责任,因其无法更进一步获取证据证明,不应分担原告无法的法律后果。张大超强拒绝林水英、黄鹤桢偿还缺少依据,未予反对。
” 案例十:田学祥与袁鑫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申请人合议庭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齐1279号]指出,“本案中田学祥称之为袁鑫因总承包城口县三合水库隧道工程向其口头誓约借款14万元,并向人民法院举示账户凭证。袁鑫申辩称该款项系由田学祥交付给的合伙出资款,为证明其主张向人民法院陈述了田学祥交付给合伙出资款的过程和申请人涉及证人出庭作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有依据金融机构的账户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申辩账户系由偿还债务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其主张获取证据证明。
被告获取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原告证明责任。’的规定,田学祥仍不应就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分担原告证明责任。
因田学祥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袁鑫不存在借款合约关系,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决上诉田学祥拒绝袁鑫交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作者陈晓华,系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十年专业民商、经济案件诉讼律师,经验丰富,科学知识非常丰富,办案精准,科学论证,为当事人挽救不少损失。其中不少根本性疑难案件,二审改判案件和合议庭改判案件。
团队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一流律师、资深律师和所内著名专家律师构成。分主办律师、牵头办案律师。
主办全国各地根本性疑难案件;还包括全国各地中级人法院一审、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的根本性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案件和合议庭受理案件;盈科律师事务所是我国仅次于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海外有很多分所,是一家全球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自由选择盈科律师,自由选择专业品牌法律服务。
本文关键词:火狐体育全站app,真实,案例,仅有,转账,凭据,可以,打赢,借款
本文来源:火狐体育全站app-www.tangteplastic.com
Copyright © 2002-2022 www.tangteplastic.com. 火狐体育全站app科技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ICP备83341154号-7